10月起,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开始实施 从2024年10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1、国务院令第785号《稀土管理条例》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权益。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3、《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部署的重要举措,填补了国内产品碳足迹核算通用标准的空白,将为各方研究编制具体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提供指导。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4、《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202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本文件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要求、水泥窑生产处置要求、人窑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及监测等。本文件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过程、产品的控制及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和安全利用。本文件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与产品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原水的再生水。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为贯彻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质量,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安全运行,使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8、CJJ/T 133-202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133-2024,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同时废止。为贯彻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和技术政策,保证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质量,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的安全运行,使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HG/T 6264-2024《废电池处理中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方法》本文件规定了废电池处理中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的分类、一般要求、方法以及环境保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锂离子电池、废镍氢电池湿法回收产生的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11、HG/T 6268-2024《硝态氮废液(水)处理处置方法》本文件规定了硝态氮废液(水)的来源、处理处置方法及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硝态氮废液(水)的处理处置。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目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根据国家规定和江苏省实际动态调整更新。“两高”项目认定以主产品为准。属于目录注明“除外”的项目,若能效水平、清洁生产水平未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则该项目仍需按“两高”项目管理。 2、《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为防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4、云南省《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5、《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6、《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7、《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收集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8、《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9、《揭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0、《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化处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1、河北省地标《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规范 低碳出行》(DB 13/T 3043—2024)本文件界定了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中低碳出行的术语与定义,规定了低碳出行碳普惠项目的基本要求、温室气体种类、项目边界和计入期、核算方法、数据监测与管理,适用于京津冀行政区域范围内低碳出行碳普惠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四川省地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165-2024)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3、四川省地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164-2024)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4、上海市地标《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边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5、福建省地标《建筑用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指南》(DB35/T 2189-2024)本文件提出了和建筑用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有关的工厂选址、原辅材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及施工记录、末端治理、施工环境检测与控制、产品检测与控制等相关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建筑用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控制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0月3日起施行。 16、《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浙江省绿色石化(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浙制高办〔2024〕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17、《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集约集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等文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自2024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18、《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文原标题:给水排水|今日起,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开始实施!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