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根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规定,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发行人履行完重新报批环评程序后,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与环评一致,超产比例低于30%,不属于重大变动,且环保竣工验收后无改建、扩建,无需就此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环境部(环办环评[2018]6号)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如下: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 木浆或非木浆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废纸制浆或造纸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 制浆、造纸原料或工艺变化,或新增漂白、脱墨、制浆废液处理、化学品制备工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兽用药品及医药中间体制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1. 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 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 化学合成农药新增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 生物发酵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主要生产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等工序)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5.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铵等主要氮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 气化、净化等主要生产单元的工艺变化,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8.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纺织品制造和服装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 纺织品制造洗毛、染整、脱胶或缫丝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规模增加50%及以上;服装制造湿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规模增加50%及以上(100万件/年以下的除外)。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 纺织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工序,服装制造新增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艺、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 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 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 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工艺改为以农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艺。4. 产品方案调整或清净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1. 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 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主要生产工艺变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包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含酸洗和涂镀)工序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 烧结、炼铁、炼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团、轧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 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8. 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化。
2. 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增大或孔数增加;半焦(兰炭)炭化炉数量增加或单炉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4. 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或厂内综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艺、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5. 主要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6.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7.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9.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平板玻璃以及电子工业玻璃太阳能电池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5. 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6. 废水、熔窑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8.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 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4. 增加协同处置处理工序(单元),或增加旁路放风系统并设置单独排气筒。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6. 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7.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8. 窑尾、窑头废气治理设施及工艺变化,或增加独立热源进行烘干,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10.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暂存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工艺由入窑高温段焚烧改为其他处理方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适用于铜、铅、锌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冶炼炉窑炉型、数量、规格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含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以及配套铝用炭素的铝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氧化铝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铝电解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2.项目(含配套赤泥堆场、电解槽大修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3.氧化铝生产、石油焦煅烧工艺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8. 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为湿法或半干法,由半干法改为湿法;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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